
发布时间:2019-04-08 11:15:34
根据雇佣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受伤应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所有的主家均表示拒绝赔偿,理由是,他们不是雇主,而是家政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之发生的是承揽关系,依据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正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特定关系,决定了雇佣关系具有区别于其它关系的显著特点:1.雇员的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2.雇员对雇主有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反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3.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取利益;4.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雇佣关系区别于其它关系的基础,这也是雇主对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选择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虽然家政服务人员是家庭雇工的一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本质上应属于承揽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家政服务人员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实现都是约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其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工作成果)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报酬与其工作成果直接挂勾。
由此可见,文中开头案例中的李某、陈某与其服务的主家之间形成的是家政服务(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从阳台上摔下受伤、陈某摔倒在地受伤,她们的主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主家对她们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家有多大的过错则承担多大的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而黄某与足浴店之间则形成了典型的雇佣关系,无论黄某是否有过错(只要不是故意自残),对于黄某的损失足浴店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如果黄某发生交通事故过程肇事对方存在过错的,足浴店承担完黄某的损失之后有权向交通肇事的对方主张赔偿。